“双11”遭遇价格欺诈如何维权
海淀法院举案说法 提醒大家抢购时多留意
再过两天就是一年一度的“双11”了,各家电商无不摩拳擦掌,准备祭出大招赚钱,消费者也积极参与电商活动,准备出手秒杀。可假如消费者努力半天,却没有换来相应的折扣,又该怎么办呢?正所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海淀法院法官郑凯文在“双11”前夕,为消费者们分享了三个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双11”时遇到价格欺诈应如何维权。
案例1
电商虚假促销构成虚假宣传
小李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中国名牌白酒52度(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94元。交易完成后小李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网店店铺中标注的商品价格原价和特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小李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赔偿小李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公司未履行,小李诉至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而该款酒的特价和原价相等,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小李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酒仙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小李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