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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样本六旬老人在西安财经学院工作27年竟一直无社保



西安财经学院(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西财",坐于世界历史名城古都西安,其前身是1952年创建的西北贸易学校。2001年6月,经国家教委批准,陕西经贸学院与西安统计学院合并组建西安财经学院。201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统计局签署协议,共建西安财经学院。

截至2014年11月11日,学院有长安、雁塔、翠华东、翠华西4个校区,占地面积110.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8.91万平方米。有专任教师1047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426人。研究生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近18000人。

西安财经学院现任校长: 胡健
西安财经学院国标代码: 11560

毕(结)业証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8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証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証书编排的序号。2002年学历证书编号扩充至18位(但当年有部分高校仍使用17位)。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网络教育为7。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家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瓜洲村的杨育民老人,从1981年11月开始,在西安财经学院当锅炉工、勤杂工,长达27之久,但是在其工作期间内,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三金”,他多次找学院交涉,对方拒不履行义务,只能诉至法院。2009年4月,西安中院终审裁决:西安财经学院与当事人杨育民老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

稳操胜券的杨育民终于松了一口气,他以为自己从此可安度晚年,不料,西安财经学院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而法院也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今,时间已过去5年多,杨育民望眼欲穿,他不知在有生之年能否享受到社保的福利?

工作27年锅炉工被无故解聘

手持已经陈旧发黄的法院判决书,今年66岁的杨育民老人躺在床上,一脸愁容。由于西安财经学院从2009年至今,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他的弟弟、儿子多次到西安财经学院找院办、人事部门,要求为杨育民补办社保并按时缴纳社保金,但对方一直拖延不予办理。而他们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起任何作用。

据杨育民老人回忆说,1974年,他当时25岁,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挣不到工分,每年生产队分的口粮不够吃,经人介绍到西安外语学院当勤杂工,后来又改为锅炉工。出身农家的杨育民勤快、老实,学校管后勤的领导非常看重他,1979年,当时西安外院后勤部的部长到陕西统计学校任职,把他介绍过去当勤杂工,仍然负责烧锅炉。

1981年,杨育民和校方签订了《计划外合同工合同》。1984年陕西统计学校升格为西安统计学院,他继续在那里工作。2002年6月,西安统计学院和陕西经贸学院合并成立西安财经学院。不管学校如何变化,杨育民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为老师和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那时,他已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到了“三夏”、“三秋”农忙时节,为了不耽误学校的工作,他下午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打场、浇水,第二天,天不亮就赶回学校。除了烧锅炉,有时他还帮着别的工人种花、搬运东西。

不知不觉中,他已经在西安财经学院工作了27年,眼看就要退休了。2008年2月1日,学校裁减临时工,通知他回家等候处理。杨育民感到非常委屈,自己任劳任怨工作这么多年,没有违反学院任何规定,没有犯过错误,搞不清好好的学校为何把自己辞退了。在家里呆了一个月后,他到西安财经学院找领导要求复职,没有得到答复。

两审判决胜诉校方拒不执行裁决

2008年4月9日,杨育民向陕西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西安财经学院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办理1995年至2008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补发2008年1月至3月工资1800元,要求经济补偿金450元还有其他补偿共2040元。劳动仲裁维持前两项请求,而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西安财经学院认为,杨育民称1981年到其单位(前身)工作与事实不符,2007年12月30日,已经通知辞退(他),故没有少发工资问题;辞退时给他有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他一直没有领取;“三金”问题不是其不缴,而是因为无自然人的账号,无法缴纳。他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以及法律支持,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杨育民将西安财经学院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西安财经学院未给杨育民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费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08年12月15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雁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财经学院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与当事人杨育民老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给付2008年1月至3月工资1800元经济补偿金450元;在30个工作日内,为杨育民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

西安财经学院不服雁塔法院的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西民二终字第761号终审判决,认为“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西安财经学院应当为杨育民予以办理并缴费,其不予办理及缴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距离西安中院的终审判决5年多时间,西安财经学院仍然不履行法院的二审判决。在此期间,杨育民的家人一次次到西安财经学院要求其履行法院的判决,但一直没有结果。在其家人的努力下,2014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院执行局发函给雁塔区法院执行局,要求对“杨育民与西安财经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有关问题,及时接谈并依法处理。

杨育民的家人告诉记者,2014年,雁塔法院执行局法官对此事调解过多次,但是西安财经学院不肯接受调解,而法院也没有对西安财经学院采取强制措施。苦苦等待5年的杨育民老人,仍旧在期待中,他不知何时能享受到社保的阳光雨露,使自己安度晚年。

6名临时工要求办社保遭遇难题

就在记者采访临时工杨育民状告西安财经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时,又接到了西安欧亚学院临时工韩涛、张有财、董军成、哲沙、张小莉、李秀琴6人的情况反映,他们告诉记者,从2005年10月份,他们6人陆续入职西安欧亚学院从事厨师及服务员等工作,工龄最长的7年多,最短两年多时间,每天工作平均11小时,西安欧亚学院从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办理五险一金,也未支付加班费、降温费等费用,2012年4月至6月因校址搬迁,他们先后被辞退。

2013年初,经过雁塔区仲裁委仲裁,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西安欧亚学院支付韩涛、张有财、董军成、哲沙、张小莉、李秀琴6人: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经济补偿金年满一年补发一个月;3、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西安欧亚学院不服,上诉至西安中级法院。2014年3月份,西安中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可向劳动和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最终将雁塔法院判决的第三项关于社保部分判决撤销。

随后,该6人按照法院终审裁决到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医保办理中心反映情况,却被告知他们没有执法权,让到雁塔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而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由于西安欧亚学院已给聘用人员开了社保账户,让他们去找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医保经办中心去解决问题,转了一圈他们又回到了原处。

针对6位临时工反映的问题,1月14日上午,西安欧亚学院后勤集团任龙刚主任和总经理助理郭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任主任坦承当年学校确实没有和这6人签订劳动合同,而给6人发工资的工资表因为他们是临时工,学校没有存档,加上学校搬家,工资表已经丢失,按规定办理社保,必须出具劳动合同和工资表,所以现在补办养老手续确有困难。郭助理希望通过双方协商解决问题。随后,任主任又打电话告诉记者,既然法院终审判决,让6人到社保机构解决问题,他们接受判决,等候社保机关对此进行处理。但不管怎么说,这6位临时工想要补办社保手续缴纳五金一险,还是无法解决。

律师说法:临时工办社保为啥这样难

多年来一直从事为下岗工人、农民工讨薪维权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赵彦松,针对临时工杨育民状告西安财经学院一案,认为这个案子没有任何悬念,法律是社会的底线,说白了这就是一个遵法守法的问题,法院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做出的判决,竟然5年多时间得不到执行,到底是店大欺客,还是有意冒犯、藐视法律的尊严,不好轻易下结论,但事实却是六旬老人依法维权,结果得到的是寒心与失望。

韩涛等6人诉欧亚学院一案,西安中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可向劳动和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最终将雁塔法院判决的第三项关于社保部分判决撤销。劳动者与单位打官司90%以上均是考虑到自己的后半生养老、医疗等问题,即便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但是单位不履行还要通过法院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执行带有社保部分的生效裁决,劳动者究竟怎样维权,的确成了一个难题。

赵律师说,“《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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